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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伪药品”的真面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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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9-8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养生·中医
标 签: -
时间:2008-03-09

根据国家卫生部的《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凡开展义诊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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